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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鲍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5月被行政罚款二十元;曾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10月被行政罚款三千元;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一年。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仍于2020年8月12日、13日,在未取得《医生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新北区前桥小区47幢丁单元201室内为高某某、崔某某进行医疗活动,后被高新区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鲍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医师资格证书查询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邱爱华、崔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出具的扣押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讯问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彦婷

检察官助理:滑金旭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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