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街**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鲍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从李某某处购买共计492120元成品油,在其经营的沂河路加油站内用于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马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添添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微信转账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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