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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92********,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捕前住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鲍某某伙同他人从缅甸走私一批非法卷烟入境至沧源县**基地,后被告人鲍某某邀约同村人员陈某某、鲍某甲二人在**基地帮忙将非法卷烟装入云******货车,并一起驾驶云******货车将该批非法卷烟运输至临沧市临翔区伺机销售。次日11时许,当该货车途经临双二级路K2766+300米处时被查获,并当场查获200件非法卷烟。经清点,非法卷烟共计10000条,其中紫云烟3500条,红河88卷烟1000条,红河(软)卷烟1000条,红塔山经典1956(软)卷烟1000条,红塔山经典1956(硬)卷烟2500条,红山茶卷烟1000条。经真伪鉴定,10000条涉案卷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鉴定,10000条卷烟价格为8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卷烟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二十一组书证;

3.证人鲍某甲、陈某某七人的证言;

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清点抽样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十九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无任何烟草制品准运手续而帮他人运输非法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兵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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