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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四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小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鲍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鲍某某在明知红腿陆龟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况下,仍以1250元通过网络购买红腿陆龟2只供自己饲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鲍某某处查获上述红腿陆龟2只,该2只陆龟后被移交至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只陆龟为红腿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归案后,被告人鲍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红腿陆龟等物证(均系照片);

2. 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 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6.手机内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均系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鲍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晓军

检察官助理 肖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小区**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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