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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佤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5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48分许,澜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距离**乡**村民委员会6公里左右的一条小河边查获被告人鲍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鲍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队家中,联系电话:1512567****(**派出所民警电话转告)。

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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