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食品商行负责人、**实体联盟福州第七店店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鲍某某与邵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州市台江区成立台江区**食品商行。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台江区**食品商行作为**实体联盟福州地区第七店,帮助**实体联盟公司(总部在重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该店通过对外发放宣传单、召开推荐会等形式,以高息为诱饵并承诺还本付息,向杨某某、江某某等40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2432262.4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52988.84元。案发后,鲍某某家属返还黄某某人民币1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销售服务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统计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432262.4元,造成损失1252988.84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珺珺
助理检察员:陈 沁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