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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五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呼伦贝尔市巴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呼伦贝尔市巴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巴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鲍某某用自己家的农用四轮车在巴林林业局雅鲁林场施业区梁南陆续开垦约100余亩土地。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鲍某某开垦的地块位于巴林林业局雅鲁林场施业区147林班、153林班,共造成101.71亩国有林地改变土地用途,原生植被遭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巴林林业局出具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冬梅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514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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