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江苏省沛县**镇**庄**号,现居地:江苏省*县**镇**村9号,无业。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前后至今,被告人鲍某某从微信号:******、微信号:******等人手中购进“yoso减肥糖果”,“窈窕瘦压片糖果”、“特供LZY纯中药减肥胶囊”等产品后通过微信宣传的方式对外销售给他人。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鲍某某通过微信以600元钱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yoso减肥胶囊”和“纯中药减肥胶囊”两种产品。2020年3月7日、4月9日、6月18日,被告人鲍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销售给公冶某某3盒“yoso糖果”,三次转账共计1200元。后公安机关在鲍某某家中查获一宗“yoso糖果”四盒、“窈窕瘦压片糖果”四盒、“红色胶囊”21粒。
经鉴定,鲍某某所销售和被扣押的“纯中药减肥胶囊”、“yoso减肥”、“窈窕瘦压片糖果”、“yoso糖果”、“红色胶囊”、“白色胶囊”中分别含有食品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呋塞米”、“酚酞”等有毒有害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提取笔录;8.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减肥瘦身类保健品,仍然予以销售,并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酚酞”成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蕙竹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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