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75********,汉族,初中文化,“**保健品专卖”店主,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巷**号)。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鲍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鲍某某通过微信向瞿某某销售疑似有毒、有害性保健品“藏秘肾宝片” 1盒(10粒),得款120元,并通过快递邮寄给瞿某某(收货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酒店)。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7月15日,民警在鲍某某经营的“**保健品专卖”店内搜查并查扣了同类性保健品31盒310粒。其中“持久猛男”7盒共70粒、“藏秘肾宝片”7盒共70粒、“Viegra”5盒共50粒、“Vigour”5盒共50粒、“蚁红金伟哥”7盒共70粒。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扣押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鲍某某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路**号“**保健专卖”店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鲍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搜查证,扣押清单,南京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快检室检测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TSU20-00525、FTSU20-00527、FTSU20-00528、FTSU20-00529、FTSU20-00530);
5. 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检察官助理:郭涵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0556****;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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