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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2020338

告人鲍某某,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佤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雪林佤族乡****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月22时40分许,被告人鲍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根梅”的安排下,明知张某某等13人欲偷渡出境,仍驾驶车牌号为云JY3**号小型汽车在澜沧县华城酒店附近接到上述人员,并将他们运送至雪林乡波哨路口交接给前来接应的外籍人员。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鲍某某在雪林乡公租房附近摩托车修理店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查获的云JY3**汽车一辆;2.书证:户口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车辆轨迹查询等;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材料;6.数据光盘4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10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9份,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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