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4********,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鲍某某非法出境到缅甸亲戚家做客,后应缅甸亲戚之托,要求其将张某某、黄某某、涂某某、李某某、纪某甲、纪某乙非法带入中国境内,并答应给其每人50元的报酬。当日15时15分,被告人鲍某某在**路**组**道入境时,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以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被取保候审,其居住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58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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