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9********,佤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赵某某(已判刑)与张某某(已判刑)和王某相互联系,将找缅甸籍人员到广东省东莞市张某某开办的好一电子有限公司和王某所在的柏大电子有限公司打工。3月初,赵某某采取介绍、串联、引诱等手段到缅甸国的村寨里招人到中国广东省东莞市打工,让缅甸籍人员于3月5日到自己家集中,并联系被告人鲍某某让其找车辆到沧源县接人,运费先帮垫付。尔后,被告人鲍某某便与李某(在逃,具体信息不清)联系,让其找车辆到沧源县接人,并用微信转给李某2000元运费。3月6日16个缅甸籍人员从沧源县城坐车起身,途经小黑江边境检查站不到处时,16个缅甸籍人员下车走小路绕开小黑江边境检查站后又上车前行。3月7日凌晨4点半左右,驾驶员毕某(已判刑)和16个缅甸籍人员在云县茂兰岔路口处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在本案中主要是联系运送车辆,垫付运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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