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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诈骗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地: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乡**村**组。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鲍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间,捏造银行工作人员“熊某某”、建筑公司老板“王某某”等身份,向朋友姚某某虚构能办理大额信用卡、许诺给其公司管理人员职位等事实,多次骗取姚某某人民币共计68万余元,所得款项被其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婷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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