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鲍某甲虚构与人合伙做放倒款生意、买卖二手车生意等理由,以每万元日息15元至80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多名人员借款共计人民币5465025元,用于网络赌博和网络借贷等还款。后经被害人索要,被告人鲍某甲部分予以归还,至案发未归还人民币共计376653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鲍某甲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人民币1559325元,至案发未归还人民币1476325元;
2.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鲍某甲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人民币185000元,至案发均未归还。
3.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鲍某甲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鲍某乙借款人民币455900元,至案发未归还人民币204500元;
4.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鲍某甲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胡某甲借款人民币350000元,至案发未归还人民币178350元;
5.2018年8月,被告人鲍某甲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胡某乙借款人民币60000元,至案发未归还人民币36400元;
6.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鲍某甲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胡某丙借款人民币2606000元,至案发未归还人民币1506760元;
7.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鲍某甲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谢某某借款人民币248800元,至案发未归还179200元。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鲍某甲在黄岩区头陀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鲍某甲到案后,揭发他人开设网络赌博场头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对账情况表、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照片、借条、银行对账单、银行交易凭证、借款一览表、套路贷初步统计表、网络赌博输赢初步统计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光盘制作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詹某某、陆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鲍某乙、谢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王万汉、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甲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鲍某甲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6.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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