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某通过网络欺骗李某某买卖游戏账号能够获利,2020年6月10日,李某某将购买游戏账号的230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给鲍某某,鲍某某收款后没有卖给李某某游戏账号而将李某某拉黑,案发后,鲍某某退还李某某23000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鲍某某被萧县公安局龙城城郊派出所民警从家中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收条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及被告人与被害人聊天事实,被害人转款给被告人及被害人领取退款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了被诈骗的事实。
3.被告人鲍某某供述了诈骗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退还了诈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扣押被告人手机壹部保管于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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