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鲍某某伙同他人以假结婚收取彩礼为由,取得被害人赵某甲的信任后,骗取赵某甲彩礼49000元,后鲍某某与赵某甲同居生活在一起。2017年3月8日鲍某某趁赵某甲不在家时离开赵某甲家,后分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鲍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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