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永宁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板桥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热水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板桥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8月1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盘江镇**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芳华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芳华镇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伏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芳华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热水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热水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中枢街道**村委会**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赵某甲、黄某某、侯某、王某、俞某某、方某某、赵某乙、伏某、杨某某、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鲍某某伙同王某、方某某等人在微信上创建了名叫“曲靖1”的赌博场所,并通过微信组织、邀约赌客利用“全民血拼三张”手机软件进行“拖三P”的赌博活动。同时雇佣被告人赵某甲、侯某担任赌场财务,负责抽水。在“曲靖1”运行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又组织、邀约赌客加入该群开展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该团伙共获利15万余元。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某、赵某甲等人在微信上创建了名叫“曲靖人家”的赌博场所,并通过微信组织、邀约赌客利用“全民血拼三张”手机软件进行“拖三P”的赌博活动。同时雇佣被告人赵某乙、侯某担任赌场财务,负责抽水。
3、2019年2月1日至2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某、俞某某在微信上创建了名叫“曲靖人家”的赌博场所,并通过微信组织、邀约赌客利用“全民血拼三张”手机软件进行“拖三P”的赌博活动。同时雇佣被告人赵某乙、侯某、方某某担任赌场财务,负责抽水。在“曲靖人家”运行过程中,被告人伏某又组织、邀约赌客加入该群开展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该团伙共获利六万余元。
4、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俞某某、伏某在微信上创建了名叫“同花俱乐部”的赌博场所,并通过微信组织、邀约赌客利用“全民血拼三张”手机软件进行“拖三P”的赌博活动。同时雇佣微信昵称“某某”(身份不详)担任赌场财务,负责抽水。在“同花俱乐部”运行过程中,被告人侯某又组织、邀约赌客加入该群开展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该团伙共获利五万余元。
5、2019年1月8日至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鲍某某伙同任某某、方某某等人在微信上创建了名叫“血拼三张”的赌博场所,并通过微信组织、邀约赌客利用“全民血拼三张”手机软件进行“拖三P”的赌博活动。同时雇佣微信昵称“某某”(身份不祥)担任赌场财务,负责抽水。在此期间,该团伙共获利七万余元。
6、2019年2月24至3月22日期间,被告人鲍某某伙同任某某在微信上创建了名叫“至尊帝国”、“吃鸡交流群”的赌博场所,并通过微信组织、邀约赌客利用“全民血拼三张”手机软件进行“拖三P”的赌博活动。同时雇佣被告人赵某乙、杨某某担任赌场财务,负责抽水。在“吃鸡交流群”运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又组织、邀约赌客加入该群开展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该团伙共获利十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计某、凡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微信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赵某甲、黄某某、侯某、王某、俞某某、方某某、赵某乙、伏某、杨某某、鲍某某,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任某某、赵某甲、黄某某、侯某、王某、俞某某、方某某、赵某乙、伏某、杨某某、鲍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其中任某某、黄某某、王某、俞某某、方某某、赵某甲、伏某、鲍某某系主犯,赵某乙、侯某、杨某某系从犯。此外,被告人黄某某、鲍某某、侯某、赵某乙、伏某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鲍某某现居家中,其余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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