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歙县**物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鲍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兆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梅兆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梅兆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永纯,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路**号**庄**幢**单元**室。被告人汪永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汪永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7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梅兆龙、汪永纯、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在徽州区财富广场因车辆移位问题与方某甲发生争执,方某某打电话给曹某某(另案处理)让曹某某到现场处理。曹某某到达现场以后与周某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推搡。周某某遂打电话给方某乙(在逃),方某乙纠集被告人汪永纯、被告人梅兆龙、被告人汪某甲乘坐被告人鲍某某驾驶的白色无牌宝骏面包车持刀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汪永纯、梅兆龙、汪某甲及方某乙等人对曹某某实施殴打,方某乙拿啤酒瓶砸到曹某某的头部,被告人鲍某某见状也持刀冲进现场,曹某某挣脱后,被告人汪永纯、梅兆龙及方某乙又持刀对曹某某进行追砍,被告人汪某甲手拿不锈钢盖子对曹某某进行追逐,被告人鲍某某站在徽州区**广场路口持刀威胁恐吓周围群众。经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汪永纯、梅兆龙、汪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方某甲、汪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
6.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梅兆龙、汪永纯、汪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梅兆龙、汪永纯、汪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兆龙、汪永纯、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梅兆龙、汪永纯、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强强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徽省歙县看守所;被告人梅兆龙现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永纯现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路**号**庄**幢**单元**室;被告人汪某甲现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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