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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鲍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鲍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后于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撤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至9月9日期间,被告人鲍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境内,多次盗窃他人家门外圈养的家禽。经鉴定,被盗的11只母鸡价格为人民币517元。

1、2019年8月31日晚,被告人鲍某某骑摩托车沿**国道向南投放黄鳝笼后,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村村民赵某某家中,盗窃其家门外鸡圈内2只母鸡。后被告人鲍某某至投放的黄鳝笼附近路边睡觉。

2、2019年9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鲍某某睡醒后收完之前投放的黄鳝笼,又骑摩托车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村村民黄某某家中,盗窃其家门外鸡圈内的9只母鸡。当日,被告人鲍某某至淮阴区**镇将上述11只母鸡以300余元的价格出售。

3、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鲍某某骑摩托车至淮安市清江浦区******组境内,盗窃该村居民张某某家门外鹅圈内的6只鹅,在将鹅装进口袋时因鹅发出叫声被被害人张某某一家发现追赶,后弃鹅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鲍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韬

检察官助理:庄蕙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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