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定远县,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村。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本市玄某某糖坊桥与长江路交叉口附近的非机动车停车处,窃取被害人邓某某的绿能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67元)。
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鲍某某被抓获归案,从其住处扣押到涉案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电动车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购买凭证、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明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7093****、1361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4页。
3.涉案的电动车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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