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9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鲍某某在金华市开发区**镇**楼**,趁其斜对面**宿舍内被害人楼某某外出之际,采取爬窗户的方式进入楼某某房间,将楼某某放在房间内包里的26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现场。
2.2019年9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鲍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镇**号母婴店内,借上厕所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应某某挂在卧室门口墙上包内的34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其中500元赃款被鲍某某用于购买衣物,剩余2900元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当日发还给被害人应某某。
3.2020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金华市开发区**镇**楼**,趁斜对面宿舍房间内无人之际,又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该房间,秘密窃取被害人楼某某放在房间内的215元现金,后离开现场。
综上,被告人鲍某某盗窃他人财物3次,总计6215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31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鲍某某系边缘智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
2.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楼某某、应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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