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6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鲍某某行至武夷山市**附近“**车行”摩托车店门口,看到停放在店门口车牌号为闽HUX**的女式摩托车钥匙未拔,遂起了盗窃念头,趁四周无人,将此摩托车启动后驶离。后将此摩托车藏匿在武夷山市**路边。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640元。
2.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鲍某某行至武夷山市**路**男装店附近一个自动贩卖机处,趁四周无人,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自动贩卖机损坏,把自动贩卖机内的饮料、香烟、避孕套等物品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窃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47元。
3.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鲍某某前后6次行至武夷山市**附近、**附近、**职业中专附近,将摆放在路面的13根交警不锈钢护栏取下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13根不锈钢护栏价值为人民币2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摩托车等物证;2. 受案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5.关于被盗物品市场价格的认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德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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