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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鲍某某(曾用名大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征求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鲍某某在261省道隔河头**路段,与冀C****货车发生剐蹭,司机陈某某赔偿其修车款人民币1800元钱。通过此次剐蹭事故,鲍某某发现发生事故不但来钱快,且大货车有超载等问题不愿意报警解决,遂产生通过故意碰撞大货车向其索要钱款的想法。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鲍某某在261省道**路口转弯处,见车牌号冀C****货车正在转弯,遂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银灰色轿车从左侧强行超车,故意剐蹭大货车右侧左后三组轮胎上,向货车司机王某某索要修理费微信转款人民币32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鲍某某借用他人冀C****的奥迪轿车送李某甲等人过程中,在261省道**路段见冀C****货车下界岭转弯时,故意超车剐蹭货车右侧后排轮胎上,向司机张某某索要修理费微信转款人民币8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鲍某某以回家为由,乘坐送其回家的崔某某驾驶冀C****丰田凯美瑞轿车,路过其家至261省道**路段见冀C****货车转弯,故意拽轿车的方向盘剐蹭到货车右后轮胎上,向货车司机李某乙索要修理费微信转款人民币3000元。其中崔某某修车花费2870元、当天事故钱款到账后鲍某某向崔某某索要600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鲍某某在261省道**路段,见冀C****货车逆向超车变道时车轮占道,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银灰色奔驰轿车,故意剐蹭货车后排右侧车轮,向货车司机翟某某索要修理费微信转款人民币35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鲍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奔驰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等书证;3.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抓住大车有超载等问题不敢报警的心理,多次采用开车“碰瓷“、报警方式威胁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阁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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