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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鲍**,曾用名朱**,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韩**诉李**、朱**(即本案的被告人鲍**)、王**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朱**共同偿还原告韩**本金176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王*、李**、朱**共同偿还原告韩**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三、被告李**偿还原告韩**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对该案立案执行,依法向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梁园区人民法院查封朱**名下的位于文化路商国用(2005)字6299号、商国用(2005)字第6519号土地。被告人鲍**拒不到庭,不配合执行工作,无法获取具体土地位置及土地相关信息情况,法院无法处置所查封财产。被告人鲍**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鲍**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鲍**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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