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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抢夺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 1990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菜市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4 日上午9 时30 分许,被告人鲍某某驾驶摩托车从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农商银行处尾随汪某某至该镇新桥卫生院往北约三百米路段时,趁人不备抢夺汪某某放在自行车前车篓内的灰色布包一只,内有现金16305 元、汪某某的身份证等物。鲍某某在驾车逃离现场过程中,将伸手拉扯其衣服阻止其逃跑的汪某某带倒在地致伤。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钱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阳市公安局提取的灰色布包及包内黑色小包、被告人鲍某某作案时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丹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雅静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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