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鲍某某,绰号鲍桶,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3月12日被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阿坝县公安局临时羁押,2019年11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鲍某某与余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吕某甲(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合伙在广丰区**镇**村湖沿墩吕某乙家门口搭了一个竹棚,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鲍某某与余某某、吕某甲三个人共占50%股份,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占5O%股份。赌场的赌博方式为赌“小九”,每天有十几至三十几人赌博,赌注10元起至300元封顶,赌场按庄家每盘盈利的5%抽水。2016年5月3日,赌场被广丰区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吕某甲及一些参赌人员,收缴赌资1000元。几天之后,赌场重新开业至5月25日停业。期间赌场抽头渔利总共20余万元,鲍某某获利7000余元。
2017年1月7日晚,被告人鲍某某因与周某某之前有矛盾,其带了数名青年一起来到**镇**村周某某开的麻将馆对面一家米店内,鲍某某将王某丙按在米袋上,持短刀架在王某丙的脖子上要其说出周某某的下落,周某某的耳朵被划伤。后鲍某某等人从米店出来,看到王某乙开着周某某的吉利英伦越野车(车牌号赣******)过来,鲍某某等人便持刀追砍王某乙并持械打砸该辆车子,接着鲍某某等人又跑进王某丁的屋内,将周某某摆放在屋子里的四台麻将机、一台打鱼机砸毁,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次打砸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112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阿坝县看守所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缴获物品清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林某某、江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工具、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1126l元,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鲍某某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鲍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超琼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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