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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寻衅滋事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鲍某甲,曾用名鲍某乙,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1********,汉族,浙江淳安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号。2020年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不送拘留所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鲍某甲为迫使**镇**村书记余某某为其儿子鲍某丙审批建房多次在淳安县**镇、***镇等地拦截、辱骂、恐吓余某某,致使余某某的工作、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鲍某甲在***镇塘边老电影院门口拦截余某某车辆,后余某某给了被告人鲍某甲100元钱才得以离开;

2.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鲍某甲在**镇**村委楼门口拦截余某某车辆,后余某某不得不离开现场,让朋友余某甲将他车辆开走;                           

3.2012至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鲍某甲在淳安县**镇人民政府大门口停车场拦截余某某车辆,致余某某无法离开;

4.2012年以来,被告人鲍某甲多次在***镇**村委楼、余某甲家门口、村道等地辱骂余某甲是“偷东西的贼”“畜生”之类,共计辱骂将近两、三百次;

5.2013年余某甲进新房当天,被告人鲍某某威胁余某某如果不给其审批建房,就要掀翻余某某家中的八仙桌。

6.2012年至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鲍某甲到余某某家以跳楼相威胁,要求余某某给其建房审批,否则就死在余某某家里,后现场装修的油漆工、泥工将其劝下,鲍某甲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就诊记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土地性质相关材料、信访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余某乙、鲍某丙、鲍某丁、徐某某、叶某甲、章某甲、章某乙、叶某乙、鲍某戊、鲍某己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信访视频、处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甲已满75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晓亮

检察官助理:余琪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鲍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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