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507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2000********,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庄**镇**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8月18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在合肥市新站区**路***小区,被告人鲍某某因醉酒与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发生纠纷,王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七里塘派出所民警汪某某带辅警出警至现场。汪某某对鲍某某劝离,并电话联系鲍某某父亲,鲍从出租车上下来用手推搡汪某某并击打汪某某右面部,汪某某口头警告其配合执法并对其徒手控制,鲍某某不听警告并反抗,用脚踢打汪右腿膝盖,致汪右脸颊、右膝盖受伤,警服被撕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警单、人民警察证;
2.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先祥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鲍某某(联系电话1820569****)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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