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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家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鲍某某因赌博所需,产生租车抵押给他人借款的想法,当日19时许,其用身份证、驾驶证到兴义市坪东办西湖路**汽车租赁行,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向被害人贺某某支付租金470元租赁一辆贵EU****现代名图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万元)。同年10月26日,鲍某某谎称该车系其所有,并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将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得款1.9万元,所得被其用于赌博等。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到兴义市坪东办西湖路的**汽车租赁行,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某租赁贵ET****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67万元),支付租金280元。后被告人以该车系亲戚所有,及母亲生病住院需钱治疗为由将车抵押给被害人杨某某,得款1万元,所得被其挥霍一空。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到兴义市**汽车租赁部,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方式租赁该租赁部一辆价值12.54万元的贵E****现代索纳塔轿车,支付租金660元。同日,鲍某某伪造该车行驶证,冒充该车车主将车以3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雷某某,所得被其用于赌博等。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冒充“刘某某”名义,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甲租赁贵ES****轿车一辆(该车经鉴定价值7.49万元),支付租金416元。次日,鲍某某伪造该车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车抵押给被害人任某某得款2.2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5.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鲍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甲,向其租赁贵ER****观致5越野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76万元)。王某甲安排查某某将车送到被告人指定地点兴义市桔山办欢乐橙旁边会展中心停车场,鲍某某支付租金300元给查某某。次日,鲍某某伪造该车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车以2万元价格抵押给被害人任某某。所得赃款被被告人用于赌博挥霍。

6.2019年12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鲍某某让他人帮忙租赁车辆,后在兴义市**汽车租赁中心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形式,支付200元租金租赁贵EU****本田凌派轿车一辆。同日,鲍某某伪造该车行驶证,冒充车主将车以2.5万元价格抵押给被害人姜某某。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4万元,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赁合同、价格认证结论书、车辆转让协议等;

3.证人证言:马某某、秦某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某甲、娄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选贵

检察官助理:田娟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散卷12页。

3.涉案财物:机动车行驶证4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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