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1】1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1时8分许,被告人鲍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青新高速上行43KM+300M处,将车头停在应急车道内坐在驾驶位置睡觉,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手持式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为161mg/100m1,后经血样检测鲍某某案发时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等证实案件的发破案过程,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鲍某某身份、驾驶资格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24日晚上和鲍某某一起喝酒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到**路后,将机动车停在应急车道其在驾驶座睡觉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的事实;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鲍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132.5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检察官助理:王雪山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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