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鲍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冀E****4)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路**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9mg/100ml。

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