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鲍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骊威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锡尼街交叉路口北侧导向车道时,撞于前方同向行驶的时某某驾驶的蒙K**号锋范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鲍某某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10.99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小兰
检察员:李 琴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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