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J白色宝沃小轿车沿锦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丈八四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贺某某血醇浓度为96.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照片;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能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665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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