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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79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2********,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0时20分许, 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斜街与左家庄西街交叉口时,与他人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所驾车辆内的三名乘车人受伤(均已赔偿)。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酒精检验报告》认定,鲍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308.8mg/100ml。

被告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酒精检测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19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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