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鲍某某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沿浦江县白马镇天中路自北向南行驶,途经浦江县白马镇天中路农民公园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横过天中路的行人傅某某、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傅某某、柳某某受伤,傅某某经浦江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鲍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警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委托书、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傅某甲、傅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祖喜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被害人联系电话:180****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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