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7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5时8分许,被告人鲍某某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本市仁和区渡仁西线“新概念”修理厂出发经华美巷往弯腰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金歇路29公里100米路段处(华美巷路口)时,在左转弯过程中,先碰撞后碾压正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公路的行人舒某某,造成舒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舒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鲍某某的供述;徐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韦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等;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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