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8〕37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乡**村**屯,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鲍某某无证驾驶冀B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李钊庄镇李虎庄村东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鲍某某驾驶冀B6****号小轿车逃逸。经道路交通责任认定,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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