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8********,佤族,文盲,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5月1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3********,佤族,初中文化,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5月1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A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国籍:缅甸联邦共和国,现住缅甸**镇**村。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肖某某、A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鲍某某、肖某某预谋组织缅甸人进入我国务工,先后多次通过亲自或代理人到缅甸招工的方式组织七十余名缅甸人从缅甸偷越国境、进入云南境内,再由被告人鲍某某安排车辆绕过边防检查站将非法入境的缅甸人运送至青岛**有限公司务工。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A某某在缅甸中间人“艾某某”(另案处理)带领下共组织15名缅甸人偷越国境、进入云南境内,后在被告人鲍某某组织下乘车绕过边防检查站至青岛**有限公司务工。
被告人鲍某某、肖某某从**有限公司以收取车费和带工费的名义获利四十余万元,其中,获利的大部分由被告人鲍某某支配,少部分由被告人肖某某支配。另,被告人鲍某某向三十余名缅甸人收取每人3000-5000元不等的“人头费”。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A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鲍某某、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有限公司账目资料、账户交易明细、常住人口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亢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鲍某某、肖某某、A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肖某某、A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肖某某、A某某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肖某某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被告人A某某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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