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鲍某某、曾某某等诈骗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29196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127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5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3196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永靖县********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曾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开始,被告人鲍某某、曾某某、韩某某先后开始参加“民族大业”、“精准扶贫”等虚假众筹项目; 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开始加入“民族大业”、“专项扶贫”等虚假众筹项目。其中,2017年底2018年初,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曾某某加入梁某某(另案处理)等平台,韩某某在梁某某平台中担任B区第19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鲍某某、曾某某分别担任十九大队下属第100群群主和统计员;2018年,被告人鲍某某、韩某某、曾某某还加入李立夫(另案处理)平台,鲍某某、韩某某在平台内2军1师分别担任正、副师长,曾某某担任统计员;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李立夫平台”的贺某某团队,担任统计员。上述被告人分别在所在团队微信群内负责宣传众筹项目、管理会员或者收取、统计会员缴费并转账。其中,被告人韩某某涉案金额183103.4元,被告人鲍某某涉案金额151236元,被告人曾某某涉案金额为153449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为4841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4被告人共同犯罪部分:

1、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转发到100群微信群内推广“36+1补交转账费保险费”项目,宣传每人缴交36元可以获得80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128人缴费并转账4608元给雷某某(另案处理),其中鲍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36元。

2、2018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李某某和杜衡老爷子众筹”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00-1000元人民币不等,就可以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142人会员缴费并转账共计20589元给韩某某和雷某某,其中鲍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300元。

3、2018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51+1项目补80税款报单”项目,宣传每人缴交80元人民币可以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96人缴费并转账共计7680元给雷某某。

4、2018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B区3团高某某团队参与杜某某、李某某100群众筹100奖50万”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00元人民币可以获得50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56人缴费,并转账共计13000元给雷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其中鲍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2000元。

5、2018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十九大队100群梁某某借钱众筹100给100万”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00元不等可以获得100万元回报,由鲍某某、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缴费1500并转账给雷某某。其中鲍某某投入300元、曾某某投入400元。

6、2018年5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100群鲍某某团队爱心捐款”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0元至1000元不等可以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48人缴费并转账共计2492元给雷某某。其中鲍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200元。

7、2018年5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陈立夫扶贫项目100群众筹100奖100万”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00元人民币可以获得100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26人缴费并转账共计9500元给雷某某,其中鲍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200元。

8、2018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董某某平台的微信群内推广 “马某某团队落地基金会03080304群架构会员名单表89+2”项目,宣传每人缴交91元人民币可以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2人缴费并转账共计1911元给王某甲(另案处理)。

9、2018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国际梅协徽章20+1”项目,宣传每人缴交21元人民币可以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115人缴费并转账共计2455元给王某甲,其中鲍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21元。

10、2018年5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十九大队100群50+80+50旺洋”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80元人民币可以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26人缴费并转账共计4680元给雷某某。

11、2018年5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梁某某众筹100奖80万”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00元人民币可以获得80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缴费并转账共计45900元给雷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其中,其中鲍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300元。

12、2018年6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十九大队100群100元奖励200万保险众筹”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00元不等可以获得200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缴费4000元并转账给雷某某。其中,鲍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200元。

13、2018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100群微信群内推广 “5+1扶贫补贴项目48万表格”项目,宣传每人缴交6元人民币可以获得48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67人缴费并转账共计449元给王某甲。

14、2018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十九大队微信群内推广 “老祖宗制卡项目补交9+1”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0元、34元不等,可以获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十九大队1024名会员缴费并转账共计10687.5元给王某乙、习某某(均另案处理),其中,标注鲍某某为推荐人或群主的会员缴费10元的共计23人、缴费34元的会员5人,曾某某个人投入10元。

15、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在其团队推广 “李立夫扶贫款项目”,宣传每人缴交32元人民币就可以获得国家扶贫办认定并下发100万元回报,由鲍某某共计收取会员缴费17773元并转给回某某(另案处理),其中曾某某统计并转账6892元。此后,回某某将17773元转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再将包含上述17773元在内的23546元会员缴费转给周某某(另案处理)。鲍某某、韩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32元。

16、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鲍某某、韩某某在李立夫平台2军1师内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扶贫民生福利基金会”项目,宣传每人缴交32元可以获得几十万元回报,由曾某某共计收取会员缴费17920元并转给宋某某(另案处理)。其中,鲍某某、韩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32元。

17、2018年8月底,被告人韩某某在李立夫平台推广 “李济深”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3元可以获得几十万元回报,由曾某某共计收取会员缴费1125元并转给李胜利、候娟娟(均另案处理)。其中,韩某某、曾某某各自投入13元。

18、2018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团队推广 “海外老人”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4元不等可以获得几十万元回报,由曾某某统计群内会员缴费共计1818.5元并转账给李某甲、候某某。其中,韩某某、曾某某各投入14元。

二、韩某某、张某某与其他不在案人员共同犯罪部分:

(一)韩某某部分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团队推广 “爱我中华扶贫”70元项目,宣传每人缴交70元不等可以获得几十万元回报,共计收取会员缴费1960元并转给许某某(另案处理)。其中,韩某某投入70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团队推广 “爱我中华扶贫”59元项目,宣传每人缴交59元不等可以获得几十万元回报,共计收取会员缴费2773元并转给许某某。其中,韩某某投入59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李立夫平台推广 “精准扶贫款”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8元可以获得几十万元回报,由雷某某共计收取会员缴费1120元并转给张文娟(另案处理)。其中,韩某某自投入18元。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团队推广 “雷锋队工作证办理(10+1)”项目,宣传每人缴交11元可以获得几十万回报,由雷某某统计群内会员缴费共计1111.4元并转账给张文娟。其中,韩某某投入11元。

5、2019年1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十九大队推广 “韩某某团队9+1项目补交报表”项目,宣传每人缴交21元、31元不等可以获得几十万元回报,由雷某某统计群内会员缴费共计8280元并转账给梁某某。其中,韩某某投入21元。

(二)张某某部分

1、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另案处理)统计“国际梅协”项目统计会员缴费1373元并转账给李某乙(另案处理)。

2、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统计“陈立夫老人试卡费”项目会员缴费2599元并转账给李某乙。

3、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统计“专项扶贫民生福利基金3集团军组建期收单18+1”项目会员缴费1938元并转账给宋某某(另案处理)。

4、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另案处理)统计“49纵3集团军扶贫基金激活”项目会员缴费12864元并转账给宋某某。

5、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统计“李立夫12+1专项扶贫福利基金会项目和李立夫18+1专项扶贫福利基金会”项目,宣传每人缴交32元可以获得几十万元回报,由张某某统计会员缴费4402元并转账给宋某某。

6、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统计“精准扶贫特殊金贴会员注册”项目会员缴费442元并转账给宋某某。

7、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统计“专项扶贫民生福利基金报单表18+1”项目会员缴费646并转账给宋某某。

8、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统计“李立夫12+1专项扶贫福利基金会表”项目会员缴费247并转账给宋某某。

9、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李立夫平台帮助贺某某统计“李立夫18+1专项扶贫福利基金会”项目会员缴费361并转账给宋某某。

2019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思明区抓获被告人鲍某某,并缴获用于作案的手机1部、银行卡1张。2019年11月5日在广东省清远市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并缴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2本、会员卡12张、手机2部、计算机主机1台、银行卡13张。2019年11月19日在宁夏银川市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缴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硬盘1个、U盘1个、银行卡1张。2019年12月12日在湖北省宜昌市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并缴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银行卡2张、会员卡3张。4被告人到案后对于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电脑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项目表格、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鲍某某、曾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财物,其中被告人韩某某涉案金额183103.4元,被告人鲍某某涉案金额151236元,被告人曾某某涉案金额为153449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为48418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部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到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到一万五千元罚金;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上到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到一万五千元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到一年一个月以下,并处三千到八千元罚金。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羽佳

2020年9月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鲍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