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1309号
被告人鲍**,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市官渡区***幼儿园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乡**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3********,彝族,大学本科,系昆明市官渡区***幼儿园园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五华区**巷**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6时36分,被告人鲍**在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也未获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云******“金杯”牌9座小型面包车载乘昆明市官渡区***幼儿园师生共计16人,行驶到昆明市沪瑞线2758公里大板桥瓦角村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昆明市官渡区***幼儿园园长施**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在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也未获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从事校车业务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施**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鲍**、施**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万铮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鲍**、施**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鲍**:1366978****,施**:1592520****;
2.案卷卷宗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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