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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常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1户,捕前住唐山市路南区**镇**庄**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前于2018年8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太和县**镇**村委**庄**号1户,现住唐山市路南区**镇**庄**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前于2018年8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常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鲍某某伙同被告人常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一个村的租住处,将非法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内的废电瓶液倒入塑料桶内,并运至丰南区一条道附近的多个地点,采取向渗坑倾倒的方式,多次非法处置上述废电瓶液,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中环(唐山)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废液桶内的废水中总汞含量为1.69mg/L,且上述废电瓶液倾倒处土壤中重金属汞含量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600-2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鲍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中环(唐山)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丰南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鲍某某、常某某人口信息、到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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