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五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福州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福州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期**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福州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福州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7日和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20年2月5日和2020年4月1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鲍某某雇佣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及李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楼**单元、**号楼**单元以发送赌博网站下载链接的方式为“凯博娱乐”赌博平台发展会员。截止2019年9月4日,上述人员为“凯博娱乐”赌博平台发展会员2600多名,共计获利人民币19.686054万元,实际已获利约人民币6.9万元,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发展会员323个,为犯罪团伙获利人民币5.043546万元,个人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实际已获利人民币0.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会员402个,为犯罪团伙获利人民币3.355391万元,个人实际已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发展会员1194个,为犯罪团伙获利人民币2.323434万元,个人实际已获利约人民币0.7万元。
2019年9月5日,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四台、手机十六部及银行卡一张等;
2.书证:北京银行白云支行出具的陈某乙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及个人账户对账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3.证人阿某某、肖某某、陈某丙、黄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对案发地点、有关微信、QQ、网站页面截图等的辨认,被告人鲍某某对提现记录的辨认、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的相互辨认、证人肖某某、陈某丙、黄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对有关被告人的辨认等;
6.电子数据: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的有关微信截图、证人阿某某和凯博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图、凯博客服微信号页面截图、凯博上分财务微信号页面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获利共计人民币19.686054万元,实际已获利约人民币6.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铃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7卷。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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