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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光某、朱某某等34人诈骗案)_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19〕320号

1.被告人封勇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被告人封勇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黄德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德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李学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路**号,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被告人李学明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学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刘波,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奉利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奉利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肖康君,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被告人肖康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封皓杰,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被告人封皓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林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林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袁邓,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松滋市**镇**路**号。被告人袁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周志杰,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志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杨小娟,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小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尧水辉,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尧水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3.被告人黄武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被告人黄武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4.被告人龙锋,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定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龙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5.被告人喻善良,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号。被告人喻善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6.被告人廖科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廖科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7.被告人卢永东,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村**号。被告人卢永东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3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18.被告人贾宇芸,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街**栋**号。被告人贾宇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19.被告人唐兰兰,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号。被告人唐兰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0.被告人张志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被告人张志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1.被告人李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22.被告人黄德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德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3.被告人万佳平,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被告人万佳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4.被告人唐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2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告人唐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5.被告人曾海欧,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村**组**号。被告人曾海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6.被告人鲍光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0********,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鲍光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1 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11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7.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8.被告人陆孝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51982********,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运维部总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陆孝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9.被告人曹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90********,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研发部总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曹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 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30.被告人奚泽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被告人奚泽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31.被告人董侃,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31993********,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庄**号。被告人董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32.被告人胡思泉,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庄**号。被告人胡思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33.被告人林发伦,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被告人林发伦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34.被告人朱志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7********,汉族,本科文化,浙江**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朱志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黄德刚、万佳平、曾海欧、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34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5月22日、6月25日、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黄德刚、万佳平、曾海欧、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34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冯某某、林某某等40余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黄德刚、万佳平、曾海欧、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听取了被告人黄德强、刘波、肖康君、尧水辉、张志明、袁邓、鲍光某、朱某某、曹文、陆孝强辩护人及被害人张某甲、冯某某、林某某等46人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31日、6月15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6月29日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5月15日、7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封勇华、李学明、黄德强与尧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诈骗公司代理虚假期货、股指投资交易平台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封勇华出资40万占股40%、李学明出资30万占股30%、尧某某出资20万占股20%、黄德强出资10万占股10%,由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具体操作,被告人李学明与尧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后被告人封勇华租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唐时代 916 室作为犯罪窝点、购买桌椅、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与被告人黄德强一起通过熟人介绍、网络招聘等方式招募被告人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黄德刚、万佳平、曾海欧等人组织诈骗集团,其中被告人封勇华为公司老板,被告人黄德强为公司总监,被告人李学明、尧某某为一般股东,被告人刘波、奉利明为经理,被告人肖康君、黄德刚为副经理,被告人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黄德刚、万佳平、曾海欧等人为一般业务员。

诈骗公司成立之后,由被告人封勇华寻找可以合作的上游诈骗集团,由上游诈骗集团提供直播间、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和诈骗策划方案,直播间内有老师进行股票、股指、期货等知识讲课,期货、股指投资平台系模拟交易软件不发生真实的交易内容,资金接口不接入国家期货交易市场而是接入上游诈骗集团自己的支付平台。

在寻找到合作的上游诈骗集团之后,根据上游诈骗集团的诈骗策划方案,由被告人封勇华购买客户资源,公司人员分别冒称“老师”、“老师助手”、“开户专员”、“股民”等角色按 “洗群”——“建群”——“推直播间”——“推平台”——“入金”——“杀单”诈骗步骤分工协作,“股民”以多个微信小号在客户资源群中聊天套近乎寻找正在炒股和有炒股兴趣的被害人后,加为微信好友并分别拉入多个微信群中,每个微信群中只有一名被害人,其余人员均为公司人员冒称的各种角色的小号,“老师”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炒股赚钱信息、截图等,“股民”配合“老师”在群里吹捧“老师”炒股水平,营造一段时间氛围后,“老师”在群里推出免费“炒股直播间”进行股票知识讲课,“股民”继续配合“老师”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炒股赚钱信息、截图等,吹捧“老师”炒股水平,吸引被拉入微信群的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听“老师”讲课,“老师”在讲课过程中提出投资期货、股指更赚钱,继而推出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并隐瞒该平台为虚假平台未接入国家期货交易市场、不发生真实交易内容的真相,冒称正规投资平台以该平台投资回报更多为由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股民”继续配合“老师”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平台投资盈利截图、信息等吹捧“老师”投资水平,刺激被害人开设平台账户并跟着“老师”操作进行投资。被害人产生投资兴趣后,由 “老师助手”和“开户专员”帮助被害人注册平台账号供被害人向账号内入金投资。被害人入金后,上述人员继续扮演各自角色相互配合,利用该虚假平台,采取指导被害人涨买跌、跌买涨“反向操作”、“止盈”、“控制出金”、控制平台后台数据等手段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达到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上游诈骗集团将诈骗所得按照比例返给封勇华诈骗集团。

通过上述诈骗方法,被告人封勇华诈骗集团先后利用 ECO、MT4 韦恩资本、SIP、SUP、康胜国际五个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骗取冯某某、白某甲、张某甲等 46名被害人钱款合计38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参与全部犯罪,犯罪数额为385万余元;被告人李学明作为一般股东,不参与管理,2018年10月初退出股份时最后一个平台康盛国际已经正在使用,犯罪数额为385万余元;被告人刘波、肖康君、封皓杰、袁邓、林伟、周志杰参与ECO、MT4 韦恩资本、康胜国际3个平台诈骗,诈骗数额为318.9万余元;被告人奉利明、杨晓娟、黄武强、尧水辉参与ECO、MT4 韦恩资本、SIP、SUP 4个平台诈骗,诈骗数额为281.5万余元;被告人龙锋参与ECO、MT4 韦恩资本、SIP 3个平台诈骗,诈骗数额为242.9万余元;被告人喻善良、卢永东、贾宇芸、廖科成参与ECO、MT4 韦恩资本2个平台诈骗,诈骗数额为215.4万余元;被告人唐兰兰参与MT4韦恩资本1个平台诈骗,诈骗数额为131.1万余元;被告人李龙、张志明参与康盛国际1个平台诈骗,诈骗数额为103.4万余元;被告人唐源、曾海欧参与ECO 1个平台诈骗,诈骗数额为84.3万余元;被告人黄德刚、万佳平参与SUP 1个平台诈骗,诈骗数额为38.6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 年 3 月份至 5 月份,被告人封勇华经联系代理到上游诈骗集团的ECO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被告人黄德强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刘波扮演指导老师“老刘”、“老牛”,被告人奉利明扮演老师助理“茜茜”和开户专员“小丽”,被告人肖康军、喻善良、封皓杰、袁邓、杨小娟、尧水辉、黄武强、周志杰、贾宇芸、卢永东、龙锋、廖科成、曾海欧、唐源、林伟扮演“股民”,相互配合,冒称正规投资平台骗取苟某某、贺某某、黄某甲、孟某某、祁某某、吴某甲、白某甲、蔡某某、谭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11名被害人向该平台内入金投资,继而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合计 84.3万余元。

另查明,在该次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曾海欧扮演“股民”参加至“推平台”吸引被害人投资环节,因工作懈怠被公司开除,被告人唐源扮演“股民”参加至成功吸引被害人入金后采取“反向操作”等使被害人亏损环节,因工作懈怠被公司开除。

2. 2018 年 5月份至7 月份,被告人封勇华经联系代理到上游诈骗集团的MT4 韦恩资本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被告人黄德强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人员分成三组进行诈骗,冒称正规投资平台骗取马某甲、林某某、白某乙等13名被害人向该平台内入金投资,继而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31.1万余元:

(1)奉利明组:该组被告人奉利明为组长扮演老师“叶青”、老师助理“茜茜”等,被告人喻善良为副组长,与组员被告人杨小娟、尧水辉、廖科成、唐兰兰等人扮演“股民”,相互配合,骗取马某甲、林某某、傅某某、白某乙、江某某、秦某某、马某乙、伍某某、朱某某、方某某等10名被害人向该平台内入金投资,继而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合计92.5万余元。

(2)刘波组:该组被告人刘波为组长扮演老师助理“刘二丫”和开户专员,被告人肖康君为副组长扮演老师“叶青”,组员被告人封皓杰、卢永东、林伟等扮演“股民”,相互配合,骗取娄某某、吴某乙、展某某等3名被害人向该平台内入金投资,继而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合计38.6万余元。该次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卢永东扮演“股民”参加至成功吸引被害人入金后采取“反向操作”等使被害人亏损环节,从公司辞职。

(3)龙锋组:该组被告人黄德强为组长,龙锋为副组长,组员被告人袁邓、周志杰、贾宇芸、黄武强等相互配合,骗取胡某甲、高某某、陆某某等被害人向该平台内入金投资,继而骗取上述被害人钱财,该组被害人均未查找到。该次诈骗过程中,被告人贾宇芸扮演“股民”参加至推出直播平台环节,从公司辞职。

3. 2018 年7 月份,被告人封勇华经联系代理到上游诈骗集团的SIP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被告人黄德强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奉利明为组长扮演老师“刘明浩”,被告人龙锋为副组长扮演老师助理,组员被告人杨小娟、尧水辉、黄武强等人扮演“股民”,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胡某乙向该平台内入金投资,继而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27.4万余元。

4. 2018 年9 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封勇华经联系代理到上游诈骗集团的SUP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被告人黄德强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奉利明为组长扮演老师“霍建东”,被告人黄德刚为副组长扮演老师助理“茜茜”,组员被告人杨小娟、尧水辉、黄武强、万佳平等人扮演“股民”,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温某某、卢某某、操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5名被害人向该平台内入金投资,继而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合计38.6万余元。

5. 2018 年 8 月份至 10 月份,被告人封勇华经联系代理到上游诈骗集团的康盛国际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被告人黄德强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刘波为组长扮演老师助理“刘二丫”和开户专员、开户经理,被告人肖康君为副组长扮演老师“陈卫东”,组员被告人封皓杰、张志明、袁邓、李龙、周志杰、林伟等扮演“股民”,相互配合,骗取何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甲、蒙某某、侯某某、郑某甲、段某某、杨某丙、汪某某、陈某乙、耿某某、郑某乙等16名被害人向该平台内入金投资,继而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03.4万余元。

2015年7月份,被告人鲍光某、朱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浙江一融财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软件研发与销售,被告人曹文为研发部总监、被告人陆孝强为运维部总监、被告人奚泽华为客户对接人员,被告人董侃为运维部员工。后因市场不景气,为追求利益,被告人鲍光某、朱某某等人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经商量对外销售该软件模拟盘即虚假期货交易投资平台,该平台并不与期货交易市场链接而是接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不发生真实的交易内容。后该公司因销售的“小行家”投资平台涉嫌诈骗,被温州警方调查。后2018年4月该公司更名为浙江**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继续销售期货交易软件模拟盘,并招聘被告人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为运维部员工负责软件运维工作。

2018年5月,被告人封勇华诈骗集团上游诈骗集团联系到浙江**有限公司购买期货交易软件模拟盘,被告人奚泽华明知客户购买软件模拟盘而推给研发部和销售部,被告人曹文根据客户要求令美工人员帮助制作平台网页命名为“康盛国际”投资平台,隐瞒平台为模拟盘的真相,帮助客户虚假宣传,网页标注“100%实盘交易、内外盘品种皆可操作”,被告人陆孝强为客户搭建平台并接入诈骗集团自己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使得被害人投资未进入期货交易市场而进入诈骗集团自己账户。后该平台被封勇华诈骗集团与上游诈骗集团合伙冒称真实的期货、股指投资平台用于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03.4万余元。在诈骗集团利用平台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陆孝强、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提供日常运维,保证平台正常运行。

另查明,封勇华、黄德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李龙、张志明、唐源、黄德刚、万佳平、曾海欧、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32名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喻善良、唐兰兰2名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黄某乙、邱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冯某某、林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黄德刚、万佳平、曾海欧、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等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勇华、李学明、黄德强为牟利,招募被告人刘波、奉利明、肖康君、黄德刚、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万佳平、曾海欧等成立诈骗集团,利用虚假期货、股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曾海欧明知集团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而积极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德刚、万佳平明知公司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而积极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鲍光某、朱某某明知公司研发的软件模拟盘被他人用于诈骗而仍然予以销售,并帮助“康盛国际”平台制作网页隐瞒软件不能进行真实投资交易的真相,帮助搭建平台并接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使得被害人投资未进入期货交易市场而进入诈骗集团账户,并在软件运行用于诈骗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明知公司从事上述诈骗行为而积极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曾海欧、黄德刚、万佳平、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黄德刚系诈骗集团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喻善良、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唐兰兰、李龙、张志明、唐源、曾海欧、万佳平、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喻善良、唐兰兰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廖科成、卢永东、贾宇芸、李龙、张志明、唐源、曾海欧、黄德刚、万佳平、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奚泽华、董侃、朱志成、胡思泉、林发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凯利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封勇华、黄德强、李学明、刘波、奉利明、肖康君、袁邓、封皓杰、林伟、周志杰、尧水辉、喻善良、杨小娟、黄武强、龙锋、廖科成、张志明、唐兰兰、黄德刚、万佳平、鲍光某、朱某某、陆孝强、曹文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永东(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15337****)、李龙(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2184****)、唐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859422****)、曾海欧(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936****)贾宇芸(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75325****)、奚泽华(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联系电话1855751****)、董侃(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596839****)、朱志成(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1826803****)、林发伦(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联系电话1596839****)、胡思泉(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庄**号,联系电话1555193****)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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