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577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11************,汉族,文盲,无业,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楼。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住南昌市**区**路**号附**号。因赌博,于2016年9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2012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新村**区**栋**室提供牌九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日11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内查获涉赌人员十四人,抓获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现场查获牌九两副、无人认领赌资15200元、收缴涉赌人员赌资1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樊某甲、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