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738号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鲁雪平、鲁薛平、鲁血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1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府*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6日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07月0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部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02月至2019 年5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以出售其在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茶花园地块在建的五套拆迁安置房屋为诱饵,采用伪造和变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等58名群众人民币7829859元。
2019年7 月4 日下午,民警在资阳市雁江区雁南街道将被告人鲁某某抓获,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转款凭证、购房协议、选房单等书证;2.余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乙、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变造相关资料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在签订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渊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取保候审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府*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998357****(保证人刘某某)
2.案卷材料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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