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住合肥市蜀山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号,合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于2018年7月19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6日二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鲁某某利用其之前经营的合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庐阳区**路**附近从事非法放贷业务,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甲(绰号“黑号”)、燕某某(均另处)等人介绍或自己寻找客户的方式,为自己寻找急需借款人员(被害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对借款风险认识不足,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虚增债务、实际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的虚高或双倍、多倍借款合同,采取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假担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诉讼、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具体如下:

一、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12日,被害人葛某某经王某甲介绍至鲁某某处借款平账,签订了借款人为葛某某的借条2张,借条金额为3万元和12万元,葛某某实际得款1.5万元。2018年3月5日,鲁某某伙同王某甲采取上述同样作案手段让葛某某签订了借条一张,借条金额为6万元,葛某某实际得款1.5万元。此后,葛某某一直无力归还借款。2018年4月10日,鲁某某以上述签订的借条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葛某某偿还本金18万和利息5440元,因刑事案件案发,经鲁某某申请法院裁定允许撤回起诉。本起诈骗未遂155440元。

2.2018年2月12日,被害人吴某某因急于用钱,经刘某某介绍至鲁某某处借款用于还债,签订了借款人为吴某某的借条,借条金额为3万元,吴某某实际得款1.55万元,后归还现金0.4万元。本起诈骗未遂1.45万元。

3.2018年2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因急需借款平账,经刘某某介绍至鲁某某处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李某某的借条2张,借条金额分别为4万元和12万元,李某某实际得款2.6万元。同年3月6日,李某某再次向鲁某某借款,签订了借条一张,借条金额为10万元,李某某实际得款1.2万元,后李某某无力还款。2018年4月8日,鲁某某以上述借条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归还本金11万元和利息2000元,因本案发生未获判决。本起诈骗未遂7.4万元。

4.2018年3月3日,被害人宋某某因急于用钱,经燕某某介绍至鲁某某处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宋某某的借条2张,借条金额分别为4万元和12万元,宋某某实际得款1.9万元,后归还鲁某某现金0.3万元。本起诈骗未遂10.1万元。

5.2018年2月2日,被害人方某某因急于用钱,向鲁某某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鲁某某的借条1张,借款金额为8万元,方某某实际得款1.5万元,后归还鲁某某现金0.6万元。本起诈骗未遂6.5万元。

6.2018年2月6日,被害人王某乙因急于用钱,向鲁某某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王某乙的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12万元,王某乙实际得款1.9万元,后归还鲁某某1.65万元。本起诈骗未遂10.1万元。

7.2018年2月10日,被害人芦某某因急于用钱,经刘某某介绍向鲁某某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芦某某的借条1张,借条金额为8万,芦某某实际得款1.2万元,后归还鲁某某0.7万元。本起诈骗未遂6.8万元。

8.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张某甲(女)因急于用钱,经刘某某介绍至鲁某某处借款,鲁某某要求张某甲提供持身份证和裸照拍照存放在鲁某某处以防止其借钱不还,并让其签订了借款人为张某甲的借条2张,借条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9万元,张某甲实际得款1.8万元,后归还鲁某某共计0.75万元。本起未遂7.2万元。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4日和4月6日,被害人潘某某因急于用钱,经刘某某、王某甲介绍至鲁某某处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潘某某的借条2张,借条金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潘某某实际得款2.95万元,借款后鲁某某以不及时足额还款就用高倍借条起诉、带其到老家找父母等相要挟,潘某某被迫又从他人处借款,共计还给鲁某某共计1.8981万元。本起敲诈勒索既遂1.8981万元,未遂1.1519万元。

2.2018年3月5日,被害人许某某因急于用钱,经王某甲介绍向鲁某某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许某某的借条1张,金额为12万元,许某某实际得款3.6万元,后王某甲告知许某某,如不及时还款,鲁某某将按照高倍借条起诉索债,其后许某某被迫归还鲁某某5.3万元。本起敲诈勒索既遂1.7万元,未遂6.7万元。

3.2018年3月11日、20日,被害人甘某某因急于用钱,向鲁某某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甘某某的借条4张,金额分别为1万、2万、5万和10万,甘某某实际得款2.1万元,后归还0.3万元,因甘某某还款逾期,鲁某某便以将甘某某身份证、借条等贴满满校园相威胁,逼迫其还债。本起敲诈勒索未遂12.9万元。

4.2018年3月2日,被害人张某乙因急于用钱,经杨某某介绍向鲁某某借款,签订了借款人为张某乙的借条2张,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12万元,张某乙实际得款1.7万元,后归还鲁某某0.9万元。后因张某乙还款逾期,鲁某某便以不还款就按照借条向法院起诉为要挟,逼迫其还款。本起敲诈勒索未遂10.3万元。

2018年5月18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路**附近,将涉嫌鲁某某传唤到案,后让其回住处等候处理。同年6月11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同年6月11日,鲁某某配合公安民警将刘某某约至蜀山区华润五彩城四楼蓉李记餐厅,并将该情况报告公安民警,公安民警赶至将刘某某抓获归案,但未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7月4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借条,交易记录,民事诉讼材料、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鲁某某参与作案8起,诈骗数额计人民币66.794万元(均系未遂),系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参与作案5起,诈骗数额计人民币25.9万元(均系未遂),系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4.65万元(未遂31.0519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依法应数罪并罚。鲁某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迎弟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