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鲁某,又名鲁某扎西,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75********,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钦县**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5日被原丽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月30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29日被原中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7年3月9日被原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德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来到香格里拉市**镇**村**号出租房,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晾晒于屋檐、房屋过道内的部分牦牛肉干盗走,后将部分牦牛肉干以人民币800元(捌佰元)的价格进行变卖,将部分牦牛肉干赠与他人。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11月1日将被告人鲁某抓获归案,并将部分牦牛肉干找回后予以扣押。经香格里拉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找回的牦牛肉干的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181元(壹仟壹佰捌拾壹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牦牛肉干、塑料绳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丽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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