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鲁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及居住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于2006年4月7日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刑期十三年(刑期从2005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减刑2015年间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区**街道办**坑**号,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休闲会所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族**族**州**县,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休闲会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之**,暂住陆丰市**镇**桥旁。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族**族**州**县,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休闲会所宿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族**族**州**县,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休闲会所宿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廖某某、董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陈某甲(另案起诉,已判决)于2018年4月份间向他人租用陆丰市**镇**公路旁**楼**座进行装修后,2018年7月份间开始经营***休闲会所为卖淫场所。被告人鲁某于2018年8月份到会所上班,任部长,负责管理会所日常经营工作;被告人廖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到该会所上班,为会所客户经理,负责安排技师上钟,带客人买单工作;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8月份到会所上班,为会所客户经理,负责二楼、三楼卫生、带客等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底到会所上班,在前台收银并与部长鲁某核对数额,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转入陈某甲帐户负责发工资工作;被告人董某某、余某某于2019年1月份到该会所上班,为会所服务员,负责打扫卫生、带客。卖淫女先后到达该会所进行卖淫,该会所服务项目有推油300元(打飞机,技师提成110元)、口交口爆400元(技师提成190元)等服务。至2019年3月26日凌晨,汕尾市公安局民警在陆丰市**镇**公路**斜对面***休闲会所现场抓获在该会所内卖淫嫖娼的杨某甲、郑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等人;抓获被告人鲁某、廖某某、董某某、陈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卖淫女张某某、王某丙、田某某、许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易某某、韦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廖某某、董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余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10月2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鲁某、廖某某、董某某、陈某某、董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7卷,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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