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鲁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3********,汉族,大学文化,原开化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书记兼站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小区**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开化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今,被告人鲁某在担任开化县质监站站长期间,利用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职务便利,收受方某甲、姚某甲、胡某甲、李某某、周某甲、沈某某、王某甲、毛某某等人财物共计930205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某收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某甲、郑某甲现金145000元、装修费用开支58795元。
1.2008年7月左右,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方某甲现金5000元;
2.2013年10月,鲁民在衢州元立办公大楼内,收受方某甲现金20000元;
3.2014年7月,鲁民在重镇弄口桥上,收受方某甲现金10000元;
4.2015年10月,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方某甲现金10000元;
5.2016年1月,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家里,收受方某甲现金10000元;
6.2017年11月份左右,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方某甲现金10000元;
7.2018年5月份左右,鲁民在衢州冠发君悦酒店房间内,收受方某甲现金10000元;
8.2018年10月份左右,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方某甲现金10000元;
9.2019年1月,鲁民在衢州帝京大酒店房间内,收受郑某甲现金60000元;
10.2017年,鲁民位于安徽黟县的房屋装修时,郑某甲为其支付装修款58795元。
二、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9000元、飞天茅台酒12瓶、软壳中华香烟8条、利群香烟6条。经鉴定,香烟价值共计10520元,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15000元。
1.200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2.200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3.2010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4.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5.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6.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7.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姚某甲软壳中华香烟4条、飞天茅台酒2瓶;
8.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姚某甲软壳中华香烟4条、飞天茅台酒2瓶;
9.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姚某甲飞天茅台酒2瓶;
10.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姚某甲利群香烟2条、飞天茅台酒2瓶;
11.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姚某甲利群香烟2条、飞天茅台酒2瓶;
12.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姚某甲利群香烟2条、飞天茅台酒2瓶。
三、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鲁民收受马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甲干股分红26640元、闪电牌公路自行车一辆,价值15000元、崔克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4000元。
1.2009年12月,鲁民在杭州新青年广场自行车店,收受胡某甲闪电牌公路自行车一辆;
2.2011年左右,鲁民在衢州崔克自行车店,收受胡某甲崔克牌自行车一辆;
3.2014年1月份,鲁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胡某甲干股分红人民币26640元。
四、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衢州**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傅某某现金10000元、中石化充值卡9000元。
1.2018年年底,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傅某某现金10000元;
2.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傅某某中石化充值卡2000元;
3.2016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傅某某中石化充值卡1000元;
4.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傅某某中石化充值卡2000元;
5.2017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傅某某中石化充值卡1000元;
6.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傅某某中石化充值卡2000元;
7.2018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傅某某中石化充值卡1000元。
五、2016年1月,被告人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家门口收受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现金10000元。
六、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集团衢州事业部经理张某某、开化**置业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方某乙现金47040元、东方超市购物卡4000元。
1.2019年1月,鲁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张某某现金47040元;
2.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方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3.2018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方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七、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乙、副总经理周某乙建行金(黄金100g),价值25000元、东方超市购物卡4000元、飞天茅台酒8瓶、软壳中华香烟4条。经鉴定,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12000元,软壳中华香烟价值共计5600元。
1.2017年3月份左右,鲁民在江山市贺村耕读农场,收受郑某乙飞天茅台酒4瓶;
2.2017年4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郑某乙建行金(黄金100g);
3.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周某乙飞天茅台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4条;
4.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周某乙飞天茅台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4条。
八、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鲁民在东方广场附近收受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蓝某某现金20000元。
九、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0元。
1.2010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2. 2010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3.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4.2011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5.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6.2012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7.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8.2013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9.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10. 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11. 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12. 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13. 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14.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甲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十、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民收受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尹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7400元。
1.2010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尹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800元;
2.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尹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800元;
3.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尹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800元;
4.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尹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5.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尹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6.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尹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7.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尹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8.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尹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十一、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浙江**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舒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2500元、荣昌超市购物卡5000元。
1.2010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500元;
2.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500元;
3.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500元;
4.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500元;
5.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利群超市购物卡500元;
6.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荣昌超市购物卡1000元;
7.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荣昌超市购物卡1000元;
8.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荣昌超市购物卡1000元;
9.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荣昌超市购物卡1000元;
10.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舒某某荣昌超市购物卡1000元。
十二、2017年,被告人鲁民收受常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某某飞天茅台酒18瓶。经鉴定,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22500元。
1.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季某某飞天茅台酒12瓶;
2.2017年9、10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季某某飞天茅台酒6瓶。
十三、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汪某甲现金20000元、飞天茅台酒20瓶、利群香烟4条。经鉴定,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28400元,利群香烟价值共计3280元。
1.2016年5月,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甲现金10000元;
2.2017年8月,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甲现金10000元;
3.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汪某甲别墅地下通道内,收受汪某甲飞天茅台6瓶、利群香烟2条;
4.2017年10月份,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处附近,收受汪某甲飞天茅台酒6瓶;
5.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处附近,收受汪某甲飞天茅台酒6瓶、利群香烟2条;
6.2019年2月份,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一楼停车场里,收受汪某甲飞天茅台酒2瓶。
十四、2012年某某2014年,被告人鲁民收受浙江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胡某乙现金20000元。
1.2012年年底,鲁民在衢州帝京大酒店房间内,收受胡某乙现金10000元;
2.2014年年底,鲁民在衢州帝京大酒店房间内,收受胡某乙现金10000元。
十五、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鲁民在龙游清水湾大酒店收受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承包人胡某丙现金10000元。
十六、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鲁民在衢州帝京大酒店房间内,收受**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十七、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某某收受个体工程承包人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8000元、五粮液酒10瓶、软中华香烟4条、利群香烟2条。经鉴定,五粮液酒价值共计7750元,香烟价值共计4440元。
1.2011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2.2012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3.2013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4.2014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5.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王某乙五粮液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1条;
6.2015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收受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7.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收受王某乙五粮液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1条;
8.2016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9.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王某乙五粮液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2条;
10.2017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收受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11.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王某乙五粮液酒2瓶、利群香烟2条;
12.2018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十八、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鲁民收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8000元、五粮液酒2瓶。经鉴定,五粮液酒价值共计1560元。
1.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朱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2.2016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朱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3.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朱某某五粮液酒2瓶;
4.2017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朱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5.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朱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1000元;
6.2018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朱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1000元。
十九、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某丙东方超市购物卡6000元。
1.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方某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2.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方某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3.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岙滩,收受方某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二十、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詹某乙现金1000元、东方超市购物卡1800元。
1.2016年1月份,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家里,收受詹某乙现金1000元;
2.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800元;
3.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詹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1000元。
二十一、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民收受个体工程承包人叶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5000元、软壳中华香烟1条。经鉴定,香烟价值700元。
1.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1000元;
2.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1000元;
3.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1000元;
4.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1000元;
5.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1000元;
6.2017年8月份,鲁民在开化东方广场,收受叶某甲软壳中华香烟1条。
二十二、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开化**酒店股东方某丁利群超市购物卡1900元。
1.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方某丁利群超市购物卡500元;
2.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方某丁利群超市购物卡600元;
3.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门口,收受方某丁利群超市购物卡800元。
二十三、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鲁民收受个体工程承包人余某某飞天茅台酒6瓶、软壳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7800元,软壳中华香烟价值共计1400元。
二十四、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鲁民收受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8000元。
1.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吴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2.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吴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3.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吴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4.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吴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二十五、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姚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2000元。
二十六、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鲁民收受个体工程承包人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8000元。
1.200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2.2010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3.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4.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5.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6.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7.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8.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叶某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二十七、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工程承包人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6000元,飞天茅台酒6瓶。经鉴定,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9600元。
1.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2.2011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3.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4.2012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5.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6.2013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7.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8.2016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价值2000元东方超市购物卡;
9.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10.2017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11.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12.2018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13.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汪某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14.2018年11月份左右,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子里,收受汪某乙飞天茅台酒6瓶。
二十八、2018年,被告人鲁民收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过某某中石化充值卡5000元。
1.2018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过某某中石化充值卡3000元;
2.2018年12月份左右,鲁某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过某某中石化充值卡2000元。
二十九、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开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2000元。
1.200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2.200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3.2010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4.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5.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6.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7.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8.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9.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10.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11.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12.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丙利群超市购物卡1000元。
三十、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鲁民收受衢州**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4000元、五粮液6瓶、软壳中华香烟12条。经鉴定,五粮液酒价值共计3680元,软壳中华香烟价值共计8400元。
1.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邵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2.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邵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3.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邵某某五粮液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4条;
4.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邵某某五粮液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4条;
5.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收受邵某某五粮液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4条。
三十一、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鲁民收受**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分院负责人李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18000元。
1.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2. 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3.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4. 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5. 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6. 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三十二、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建筑工程检测业务老板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0元、软壳中华香烟6条。经鉴定,软壳中华香烟价值共计4200元。
1.200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丙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2.2010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3.2011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4.2012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2000元;
5.2013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6.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7.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8.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
9.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软壳中华香烟2条;
10.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软壳中华香烟2条;
11.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院内,收受周某甲东方超市购物卡3000元、软壳中华香烟2条。
三十三、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多次收受浙江**检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沈某某中石化充值卡,价值共计50000元。
三十四、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甲现金14000元、软壳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软壳中华香烟价值共计1400元。
1.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现金2000元、软壳中华香烟2条;
2.2017年8、9月份,鲁民在浦城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老板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现金2000元;
3.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现金5000元;
3.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现金5000元。
三十五、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民收受开化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毛某某现金20000元、软壳中华香烟28条、飞天茅台酒8瓶。经鉴定,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9300元,软壳中华香烟共计19600元。
1.2017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现金10000元;
2.2018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现金10000元;
3.2014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飞天茅台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2条;
4.2014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软壳中华香烟4条;
5.2015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飞天茅台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2条;
6.2015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软壳中华香烟4条;
7.2016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飞天茅台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2条;
8.2016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软壳中华香烟4条;
9.2017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软壳中华香烟4条;
10.2018年8、9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软壳中华香烟4条;
11.2019年1、2月份,鲁民在开化县质监站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某飞天茅台酒2瓶、软壳中华香烟2条。
三十六、2014年3月,被告人鲁民收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某现金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文件、开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衢州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通知、衢州市住房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会议记录、工程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丙、方某甲、姚某甲、胡某甲、詹某甲、王某乙、王某甲、胡某丙、毛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民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民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民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佳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民现羁押在开化县看守所。
2.调查卷19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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