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鲁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南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现住南陵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鲁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南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2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甲因“**古庙”资金一事,与伍某甲、伍某乙兄弟发生争吵,鲁某甲、伍某甲两人要打架,鲁某乙、伍某乙等人劝架,鲁某乙拉走伍某甲,伍某乙等人拉住鲁某甲坐在长椅上,过程中鲁某甲要伍某乙放开其左手,伍某乙没有放,鲁某甲用右手扳住伍某乙的腿,掀推伍某乙,致使伍某乙身体失去平衡,左胳膊碰撞到旁边的窗户玻璃上受伤。经鉴定,伍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鲁某甲于2019年2月2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伍某乙的病历;
2.证人证言:鲁某乙、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伍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致被害人伍某乙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艾立霞
附:1.被告人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据五页。
3.量刑建议书。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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